庭審紀要
  庭審中,公訴人房地產宣讀變更起訴決定書。根據決定書,公訴機關將放火罪部分進行變更。
  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杜群山、崔連國、王月福、李青、劉mSATA長偉、李顯光、柴培濤故意放火焚燒帳篷,危害不特定多數村民的生命、健康,致一人死亡、一人重傷、一人輕傷、一人輕微傷,且燒毀價值9770元的財物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條。根據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》(試行)第四百五十八條的規定,變更起訴,請依法判處。
 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,放火、決水、爆炸、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(人民網)  (原標題:當庭變更起訴書 新罪可判辦公室出租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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